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例
审理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两方均为本地建设、投资类企业,双方互为上诉方。原审原告(施XX)承接原审被告(发包方)两处土石方工程项目,先后签订两份施工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施XX负责工程爆破、土石方挖运、弃土场相关工作,并明确了工程单价、结算方式、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相关费用承担等内容。
工程完工后,施XX向发包方提交结算资料,但双方就工程总造价、已付款项抵扣、额外费用承担等问题产生较大分歧,发包方未足额支付剩余工程款。施XX遂向辖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赔偿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施XX与发包方均不服判决结果,分别提起上诉。施XX主张一审将一笔 40 万元土场费认定为已付工程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发包方则上诉认为,一审未足额扣减 90 万元相关垫付费用、己方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工程造价鉴定费用应由施XX全部承担。双方均委托专业律师参与一、二审诉讼活动。
办案经过
案件进入一审阶段后,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并根据施XX申请,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区分出无争议工程造价与存在争议的费用项目。庭审及对账过程中,双方主要围绕三项核心争议展开举证、辩论:一是 40 万元土场费的性质,该款项究竟为发包方应单独承担的费用,还是已付工程款;二是前期第三方退场后产生的近 90 万元相关费用,抵扣金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还是以双方后续对账确认的金额为准;三是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鉴定费用的分担主体与比例。
一审法院结合合同条款、双方对账凭证、收款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对各项争议逐一作出认定,核算出工程总价款、已付款项及欠付工程款数额,并结合双方均存在履约瑕疵的情况,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划分诉讼相关费用承担比例。
双方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并组成合议庭开展审理。二审庭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仅围绕上诉理由继续陈述观点、进行辩论。二审法院全面核查一审卷宗材料、证据及审理流程,确认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无误,针对两方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审查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发包方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施XX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施XX出具对应税务发票;自约定日期起,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XX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
驳回施XX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工程造价鉴定费等诉讼相关费用,结合双方诉讼主张支持情况,由两方按比例分别承担。
判决理由
关于费用抵扣争议:针对 40 万元土场费,结合合同中新增弃土场费用的约定、司法鉴定确认的争议弃土场实际费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 40 万元属于合同外应由发包方单独承担的款项,一审将其计入已付工程款并无不当。针对前期第三方退场相关费用,双方后续出具的收款收据、对账记录能够证实,已协商变更原合同约定金额,一审按照双方实际确认金额进行抵扣,符合客观事实与双方合意,发包方要求按原金额扣减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双方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结算时限与付款期限,施XX虽存在工期延误情形,但发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逾期付款违约。一审结合双方履约过错,将过高的违约金标准调整为X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发包方主张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鉴定费用分担:工程造价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并非单纯遵循 “谁申请、谁负担” 原则,而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划分。一审对鉴定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的分担比例合理,发包方要求由施XX独自承担全部鉴定费的诉求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