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合同纠纷二审案例宜昌合同纠纷律师推荐冉勇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原告为一家商业保理企业,被告是一家医疗美容机构。双方通过第三方线上平台开展有追索权商业保理业务,被告将其面向消费者的医疗美容服务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其发放保理融资款。后续因多名消费者未能按期偿还欠款,原告依据保理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回购应收账款、支付反转让款项及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向辖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裁判结果提起上诉,主张案涉电子合同并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合同部分条款属于不合理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同时对涉案款项金额提出异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原、被告均委托相关人员参与全程诉讼。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法院围绕合同效力、款项支付、违约责任三大争议焦点开展审理。被告抗辩电子签约流程存在瑕疵,电子签章不受自身控制,合同并非真实意愿,同时提出合同中反转让、违约责任等格式条款加重己方责任。法院依法核查电子签约平台操作记录、企业授权文件、人脸识别视频、电子签名数据等证据,确认签约流程完整合规,电子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
结合双方合同约定、资金流水、消费者还款记录、债权转让通知及送达凭证等材料,法院核算出保理融资款总额、消费者已还款金额,认定被告需承担应收账款回购义务;同时审查格式条款效力,认定仅单方设置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条款无效。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坚持一审中的抗辩理由。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合议庭全面复核一审全部证据、签约流程、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针对被告各项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审查论证。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医疗美容机构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商业保理企业支付应收账款反转让款。
- 驳回商业保理企业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 一、二审诉讼费用按照当事人过错及诉求支持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
判决理由
- 电子合同效力认定:案涉合同均通过正规第三方电子平台签署,签约前需完成企业资质认证、合同浏览确认、法定代表人人脸核验等流程,电子签名数据完整且无篡改痕迹,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电子签章由保理企业单方控制,案涉系列保理合同、补充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 反转让条款效力认定:合同中关于应收账款反转让的约定,是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典型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未不合理加重一方责任,该条款合法有效。结合资金往来与消费者还款数据,一审核算的应付反转让款项金额准确,被告对款项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不予采信。
- 违约责任条款认定:案涉违约责任格式条款仅约定XX机构的违约情形与责任,免除了保理企业相应责任,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因此保理企业主张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依法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