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协助取现涉两罪,律师辩护获大幅从宽处罚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 闽 0103 刑初 XX 号
判决时间:2022 年
二、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人为一名无业人员,初中文化程度。其因涉嫌刑事犯罪,于 2021 年 4 月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该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
2020 年下半年,当地一处小区内形成协助转移违法资金的团伙,该团伙主要通过虚拟币交易、线下取现等方式流转网络犯罪赃款。被告人在明知涉案资金大概率来源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前提下,参与线下取现活动:先是使用本人名下两张银行卡,在银行网点线下取现;后又陪同团伙其他人员驾车前往银行,配合完成大额取现。被告人累计协助取现金额共计 839000 元。
案发后,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该部分犯罪事实。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事实
2020 年 7 月,被告人明知他人准备利用银行卡开展网络违法犯罪走账,仍特意新办手机卡,并配套办理两张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将手机卡、银行卡及网银 U 盾一并交付对方使用,从中非法获利约 1000 元。
经司法核查,上述两张涉案银行卡短期内资金流水总额超 286 万元,其中可查实对应多名被害人的被骗涉案资金共计 283000 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该起犯罪事实。
(二)审理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取现、转移资金,涉案金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其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资金流水及被害人涉案金额达到入罪标准,亦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一人触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结合全案情节,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行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坦白全部罪行,且庭审全程认罪悔罪。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合计 7000 元(判决前羁押期限依法折抵刑期,罚金已足额缴纳)。
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 1000 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四、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 **“两卡” 犯罪 + 涉诈资金取现 ** 复合型刑事案件,行为人同时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当下网络关联犯罪中高发的案件类型。
涉案行为均达到法律规定的 “情节严重” 标准,原本量刑区间较高,但因行为人具备从犯、自首、坦白、认罪悔罪多项法定从宽情节,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后予以大幅从轻、减轻处罚。
提醒社会公众:切勿贪图小额报酬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网银 U 盾,也不要参与陌生人员组织的线下取现活动,此类行为极易沦为网络犯罪的帮凶,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