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刑事案例:帮他人转账超 217 万元,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三年九个月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 闽 0105 刑初 XX 号
判决时间:2022 年
二、案件详情(一)案件背景与案发经过行为人通过网络社交渠道得知,协助他人转账可赚取佣金。2021 年 6 月底,行为人前往福州当地办理两张个人银行卡,在明确知晓往来资金系网络违法犯罪款项的前提下,将银行卡交付他人使用,并按照对方指令协助转账,每日可获取数百至上千元报酬。经查,行为人名下两张涉案银行卡累计转出资金XXX.82 元,其从中非法获利 3 万余元;卡内入账资金中,包含两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款项共计 19999.92 元。2021 年 8 月,当地反诈部门排查发现该账户涉电诈线索,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联系行为人,行为人承诺主动到案说明情况。后续行为人在当地宾馆内被办案民警抓获。案件审理阶段,行为人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 10000 元。(二)案件审理流程
本案最初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行为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审理期间因客观不可抗因素中止审理,后恢复庭审。庭审中,行为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针对案件事实、量刑情节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就涉案资金性质、行为人地位作用、自首、退赃、初犯等情节进行阐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审理认定
罪名及犯罪情节认定:法院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资金,涉案资金流水明显不符合正常民间资金往来,结合行为人本人供述及全案证据,涉案全部转账资金均认定为犯罪所得,本案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意见采信情况:法院未采纳 “涉案资金不全为犯罪所得、未达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从犯” 的辩护意见;认定行为人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同时结合其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
行为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刑期按照前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时间依法折抵。
已退出的 10000 元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被骗被害人;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20000 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依法没收涉案银行卡、作案手机等工具。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福州地区典型的 **“两卡” 类刑事犯罪案例 **,行为人出借、使用个人银行卡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上游犯罪转移资金,是当前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便并非上游诈骗、赌博实施者,仅提供银行卡、协助转账,也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涉案转账金额超 200 万元,已达到该罪 “情节严重” 的量刑档次,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行为人具备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作出从轻判决,但因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高,最终未适用缓刑。
提醒广大民众,切勿贪图高额佣金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此类行为极易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