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案例 | 团伙跑分洗钱案辩护实录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 闽 0104 刑初 XX 号
判决时间:2022 年
二、案件详情
(一)案件背景
2021 年 7 月至 8 月期间,福建当地形成一个专门为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转移赃款的犯罪团伙,团伙成员分工协作,通过收集他人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采用 “跑分” 模式流转违法赃款,涉案整体流水规模较大,经司法查实的被害人被骗赃款金额超百万元。该团伙在福州、宁德多地设立操作窝点,组织人员分工实施银行卡收集、资金转账、后勤保障、人员管理等行为,最终涉案多名人员被公安机关陆续抓获。
(二)涉案行为与分工
团伙核心人员对接上游违法渠道,统筹整个洗钱业务;部分骨干负责发展下线、招募 “卡农”,组织人员提供个人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赃款;还有成员负责现场操作转账、登记账目、分发转账二维码,同时专人承担订食宿、租车、人员接送等后勤工作。
本案一名当事人(下称当事人)经团伙骨干介绍参与作案,在涉案期间提供本人名下多张银行卡,按照团伙指令协助转移赃款,对应银行卡流水金额达 60 万元,个人从中获取少量违法所得。该当事人此前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司法处罚,本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三)案件审理过程
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多名团伙成员提起公诉。案件审理阶段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审理,疫情影响消除后恢复庭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结合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各嫌疑人供述等完整证据链,指控全体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多名人员涉案金额超 10 万元,属于法律规定的 “情节严重” 情形;同时指出部分涉案人员存在多次故意犯罪前科,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全案辩护,律师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地位、作用、量刑情节等发表辩护意见。庭审结束后,当事人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三、案件总结
罪名与定性:全案人员明知相关资金系网络犯罪、电信诈骗所得赃款,仍提供账户、协助转移资金,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多名人员涉案流水超 10 万元,依法认定为 “情节严重”,量刑区间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从犯划分:法院根据团伙分工、参与程度、组织作用区分主从犯。案件发起者、现场管理者、主要组织者被认定为主犯,依法从重判处;包括本案当事人在内的普通 “卡农”,仅提供银行卡并执行转账指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认定为从犯。
量刑核心情节
累犯从重:部分涉案人员有多次盗窃、抢劫、贩毒、故意伤害等前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犯罪,被认定为累犯,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从犯减轻:本案当事人及其他多名从犯,结合参与金额、行为作用,依法获得减轻处罚。
坦白、退赃、认罪认罚: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上述情节均被法院采纳,成为从轻量刑的重要依据。
裁判结果:法院综合全案犯罪情节、涉案金额、地位作用、前科情况、认罪悔罪表现等作出一审判决,对主犯判处三年至五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本案当事人在内的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当事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全案作案工具统一由公安机关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