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冯XX与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X于2022年7月入职该公司,约定税前月薪15,000元,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7月25日,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冯XX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冯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冯XX部分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冯XX违法解除赔偿金31,134.2元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6,918.35元。公司上诉称:冯XX入职前公司已向其发送空白劳动合同,因其自身原因未签署;公司已在社保系统进行电子备案,应视为双方已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冯XX的劳动权益未受实际损害,公司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审批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即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25日期间,冯XX仍在该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该期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冯XX系自身原因未签署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主张社保系统电子备案应视为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但未提供显示劳动合同内容的备案信息或电子合同,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公司支付冯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134.2元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6,918.3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