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董XX与某税务师事务所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X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税务师事务所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董XX主张其于2012年5月入职,约定年薪15万元,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等。2013年7月,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董XX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并主张拖欠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十余项诉求。被告辩称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2,500元),董XX自2013年4月起无故缺勤,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合同合法,且部分诉求已超仲裁时效;公司系合法清算注销,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批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董XX自2013年4月1日起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虽有程序瑕疵,但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公司因清算注销,董XX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已无法实现,经释明后变更为违法解除赔偿金。关于工资标准,董XX主张月薪12,500元证据不足,采信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2,500元/月。因董XX自2013年4月起未提供劳动,公司无需支付此后工资。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诉求已超仲裁时效。关于加班费,因董XX工作具有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且月平均收入(含奖金)较高(约8,700余元),应已包含加班因素,不予支持。公司已依法清算注销,董XX未在清算期间申报债权,股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各项诉求的时效、计算标准等因素,酌定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数万元。
判决如下:被告某税务师事务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XX各项费用共计数万元;驳回原告董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