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李XX与某新能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新能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李XX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劳务期限三个月,报酬按20元/小时计算。公司主张李XX系季节性临时用工,双方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李XX于2022年11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2022年11月12日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李XX委托马鑫律师代理,主张其接受公司管理、服从公司安排、按月领取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所签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从合同内容看,李XX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公司按月支付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结合李XX工作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和派工、每月工资由公司支付等事实,足以认定双方于2022年11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新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2022年11月12日李XX与某新能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