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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与某空间设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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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证据组织,马鑫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决支持其全部仲裁请求的完全胜诉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冯XX与某空间设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空间设计公司诉称,其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要求法院判决无须支付被告冯XX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9,009.4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31,134.2元。理由为:公司在冯XX入职前已向其发送试用期劳动合同,因冯XX自身原因未签署;公司已在社保中心为冯XX办理备案登记,备案显示劳动合同期限,应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已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冯XX权益未受实际损害。被告冯XX委托马鑫律师代理,主张仲裁裁决结果正确,公司应支付上述款项。公司对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1,134.2元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1,134.2元,双方无争议,予以确认。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主张社保备案登记可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显示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备案信息或电子合同予以证明,不能直接推定双方已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义务,应向冯XX支付双倍工资差额86,918.35元(按实发工资核算)。

判决如下:

  • 原告某空间设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冯XX支付经济赔偿金31,134.2元;

  • 原告某空间设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冯XX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6,91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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