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冯XX与某空间设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空间设计公司诉称,其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要求法院判决无须支付被告冯XX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9,009.4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31,134.2元。理由为:公司在冯XX入职前已向其发送试用期劳动合同,因冯XX自身原因未签署;公司已在社保中心为冯XX办理备案登记,备案显示劳动合同期限,应视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已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冯XX权益未受实际损害。被告冯XX委托马鑫律师代理,主张仲裁裁决结果正确,公司应支付上述款项。公司对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1,134.2元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1,134.2元,双方无争议,予以确认。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主张社保备案登记可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供显示劳动合同基本条款的备案信息或电子合同予以证明,不能直接推定双方已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义务,应向冯XX支付双倍工资差额86,918.35元(按实发工资核算)。
判决如下:
原告某空间设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冯XX支付经济赔偿金31,134.2元;
原告某空间设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冯XX支付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6,918.3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