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王XX与某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XX于2020年3月入职该公司,从事压机、吸塑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22年1月6日,王XX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2022年4月18日,王XX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经济补偿金等。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九万余元。公司上诉称:王XX入职时间应为2020年5月而非2020年3月;停工留薪期应依法缩短;王XX已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王XX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规定比例支付(40%)。
审批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关于入职时间,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仅证明签约时间,未证明实际入职时间,采信王XX主张的2020年3月。关于停工留薪期,王XX提供了出院记录及医疗证明,公司主张缩短无依据。关于平均工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完整工资支付凭证,采信王XX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主张的4,784.4元/月。关于放弃社保承诺,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劳动者承诺不能免除公司责任,王XX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王XX解除劳动关系系因公司未缴社保,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不适用“距退休不足三年按40%支付”的规定,应全额支付。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公司支付王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九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