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王X与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X于2010年4月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3月28日,王X在车间内非指定区域吸烟,被巡查人员拍摄视频。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在非指定区域吸烟属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于2023年3月30日通知王X解除劳动关系。王X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1,702.15元。王X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5,958.05元。一审判决驳回王X诉讼请求。王X上诉称:公司《员工手册》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不能作为解除依据;无法确认视频中是否存在“禁止吸烟”标志,不排除公司事后伪造;吸烟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处罚过重;公司通过监控摄像头偷拍侵犯其隐私权,取得的证据不应采信。
审批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作为解除依据。王X在车间内非指定区域吸烟,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提交的视频未涉及隐私部位,系为固定违纪证据的合理使用,未侵犯王X隐私权,证据可采信。王X主张公司事后伪造“禁止吸烟”标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王X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