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李XX与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李XX于2022年9月12日入职该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劳务期限为三个月,报酬按20元/小时计算,李XX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考勤管理,公司按月支付报酬。李XX的工作时间为白班8:00-20:00、夜班20:00-8:00。2022年11月12日19:40,李XX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李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在2022年11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予以支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理由是:李XX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和不稳定性;其可随时离开,不受公司严格管理;公司按小时计酬,符合劳务关系特征。
审批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虽签订《劳务合同》,但从合同内容看,李XX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接受考勤管理,公司按月支付报酬,李XX从事的工作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应综合考量管理隶属性、报酬支付方式、工作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本案中,李XX接受公司考勤管理、遵守公司制度、按月领取报酬,所从事工作属公司业务范畴,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公司主张的“临时性、短期性”不影响劳动关系成立。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李XX与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