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李XX与某机械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机械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李XX主张其于2012年2月18日入职该机械厂,2012年5月19日在工作期间受伤。李X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机械厂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未予支持后诉至法院。李XX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在机械厂场地内工作)、转账支票(证明机械厂支付了4万元医疗费)等证据。机械厂辩称:李XX系案外人季某某个人雇佣,日常管理及报酬发放均由季某某负责,与机械厂无关;支付医疗费系机械厂与季某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而非对劳动关系的认可。一审判决驳回李XX诉讼请求。李XX不服,提起上诉。
审批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本案中,李XX系经季某某介绍入职,日常管理及报酬发放均由季某某负责,李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机械厂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或接受机械厂的管理。机械厂支付医疗费的行为系基于与季某某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不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李XX主张与机械厂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李XX要求确认与某机械厂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