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徐XX与练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徐XX诉称,其于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为被告练某某提供装修劳务服务,包括小吃店、直营店及办公楼等项目的弱电维修、综合维修等劳务。劳务完成后,被告一直拖欠劳务费共计88,000元。2019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付原告劳务费合计88,000元,承诺分两年还清,每年44,000元,如逾期未还,按未还金额加计利息。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劳务费88,000元及逾期利息。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能够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88,000元的事实。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予以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判决如下:被告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XX劳务费8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