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杜XX与沙X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
案情简介
原告杜XX诉称,其于2017年8月起为被告沙X某承包的多个项目(包括两处商业用房及一处住宅项目)提供大理石石面、墙面打磨劳务。2018年5月26日,沙X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杜XX劳务费共计36,000元,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后沙X某仅支付12,000元,尚欠24,000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费及逾期利息。被告沙X某辩称,欠付金额实际为2万元而非2.4万元;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其中5,000元质保金应予扣除;另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业主要求返工,产生额外费用15,000元亦应扣除。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沙X某于2018年5月26日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确认欠付36,000元。沙X某已支付12,000元,尚欠24,000元。被告主张欠付金额为2万元,无证据支持。关于5,000元质保金,双方已在后续结算中明确,且打磨施工在质保期前已完成,被告主张不予支持。关于15,000元返工费用,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杜XX施工质量问题所致,不予支持。但法院认定被告已另行支付打磨工费用2,400元,应从欠款中扣除。被告主张杜XX应承担4,000元打磨费用,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被告沙X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XX劳务费21,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