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吴XX与某环保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吴XX诉称,其于2009年3月入职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月工资3,600元。2015年1月19日,公司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未按时提交仓库报表”等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吴XX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赔偿金43,200元。被告公司辩称,吴XX在职期间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公司的《员工手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组织员工学习,吴XX作为参学人员之一,知晓相关规定。吴XX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未按时提交仓库报表等违纪行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先后对其作出多次警告处分,最终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吴XX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XX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