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姚XX与某环保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一审)
案情简介
原告姚XX诉称,其于2004年9月入职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月工资5,500元。2015年1月19日,公司以其存在“将无关人员带入公司”“档案资料缺失”“私自修改考勤记录”“工作时间睡觉”“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提交考勤资料”等多项违纪行为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姚XX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赔偿金115,500元。被告公司辩称,姚XX在职期间存在多次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先后对其作出多次警告处分,最终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不应支付赔偿金。
审批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公司的《员工手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组织员工学习,姚XX作为参学人员之一,知晓相关规定。姚XX存在将无关人员带入公司、档案资料缺失、私自修改考勤记录、工作时间睡觉、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提交考勤资料等多项违纪行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先后对其作出多次警告处分,最终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姚XX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XX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