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引发放火案,中山张景文律师论证未遂情节,法院从轻适用缓刑
一、案件简介
本案当事人AX,因劳资纠纷实施放火行为,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张景文律师担任其一审刑事辩护人,案件案号(20XX)粤XXX刑初XX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合议庭公开审理。
AX曾在中山某企业务工,因病离职后多次向公司讨要工资、医疗费均无果。20X年X月X日上午,AX携带装有天那水的矿泉水瓶前往公司办公室协商钱款,协商未果后情绪失控,将易燃天那水泼洒在办公室地面以及自身身上,拿出打火机意图点燃办公室纵火并自焚,因打火机故障未能引燃,未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任何实际损害后果。公安机关接警后当场将AX抓获,扣押天那水、打火机等作案工具。
AX于20X年X月X日被羁押,次日刑事拘留,短期内变更为取保候审,直至开庭全程未持续关押。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提起公诉,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重罪,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基准刑期较高。AX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完整坦白全部作案经过,庭审自愿认罪悔罪,对公诉机关全部指控无异议。
二、律师辩护经过
张景文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取保候审当事人AX,调取现场监控、物证鉴定、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全部卷宗材料,梳理全案关键事实,确立从轻并争取缓刑的辩护思路。庭审重点向合议庭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虽实施放火预备行为,但打火机损坏未能点火,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第二,当事人此前无任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因劳资纠纷情绪失控作案,主观恶性较小;第三,归案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全部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第四,本案未实际引燃,没有造成公私财物损毁、人员伤亡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较轻,具备缓刑适用条件,恳请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庭审完整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逐项论证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三、判决结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张景文律师提出的从轻、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认可犯罪未遂、坦白、初犯、未造成实际损害等从轻情节,判决如下:
被告人AX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需收监执行。
判决书载明上诉权利,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律师价值
重罪案件争取缓刑突破:放火罪系危害公共安全重罪,量刑起点高,张景文律师精准抓住犯罪未遂法定减轻核心情节,抵消重罪量刑压力,成功争取缓刑,当事人免于牢狱羁押。
全面挖掘多重从轻情节:梳理犯罪未遂、坦白认罪、初犯偶犯、无实际危害后果四大关键从轻理由,全部被法庭采信,实现刑期大幅下调。
法援全程专业维权:无偿为当事人提供完整刑事辩护,细致核对易燃物鉴定、现场监控等关键证据,厘清案件危害程度,充分向法庭说明当事人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有限。
化解当事人刑事风险:全程疏导当事人情绪,清晰告知放火罪法律后果、未遂从轻及缓刑适用规则,最大化降低本案对当事人后续工作、生活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