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近70万假烟大案,中山张景文律师助理当事人成功获缓刑
一、案件简介
本案当事人AX,因参与搬运伪劣卷烟涉嫌刑事犯罪,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张景文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案号(20XX)粤XX刑初XX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
20XX年X月X日凌晨,主犯B某承接他人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业务,雇佣AX、C某、D某在偏僻路段转运卷烟,四人搬运过程中被警方当场查获,现场扣押伪劣卷烟4454条,涉案货值高达684940元,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罪加重量刑区间。
公诉机关最初定性错误,指控四名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给出量刑建议:A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案件审理阶段,法院重新梳理法律关系,变更罪名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名法定量刑标准远重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未有效辩护,AX将面临更重实刑。AX于20XX年X月X日被抓获,先后羁押、刑事拘留、逮捕,全程关押于中山市看守所;AX无任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完整供述全部参与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二、律师辩护经过
张景文律师接受法援指派后,多次会见在押当事人AX,完整核对卷烟鉴定报告、抓捕笔录、同案供述、涉案金额认定等全部卷宗证据。庭审制定阶梯式从轻辩护策略:第一,明确区分主从犯地位,AX仅受雇参与搬运,无货源、无利润分成、不负责组织统筹,属于次要辅助人员,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本案伪劣卷烟尚未流入市场完成交易,属于犯罪未遂,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第三,当事人系无前科初犯,归案后全程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第四,结合当事人家庭、务工客观情况,向法庭阐明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恳请法院综合全案对其适用缓刑。当庭完整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逐条向合议庭论证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三、判决结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变更公诉机关罪名定性,认定全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全盘采纳张景文律师核心辩护观点,认可从犯、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全部从轻减轻情节,对AX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主犯B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X;
被告人A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X,罚金当庭足额缴纳,无需收监服刑;
同案C某、D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九个月;
现场查获4454条伪劣卷烟全部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处置。
判决书载明上诉期限,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律师价值
罪名变更风险兜底:公诉机关定性变更为重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压力大幅提升,张景文律师精准抓住从犯、犯罪未遂两大法定减轻核心情节,抵消重罪带来的加重量刑风险。
成功争取缓刑结果:涉案货值近70万,属数额巨大加重情节,经专业辩护,法院未对AX判处实刑,直接适用三年缓刑,当事人免除牢狱羁押。
多重法定情节全部采信:梳理从犯、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初犯五大从轻减轻理由,全部被法庭采纳,大幅下调基准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