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游XX与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伤待遇争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游XX系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公司员工。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在工作时从高处跌落受伤,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多发性颅骨骨折等。2024年5月14日,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5年1月16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玖级。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金等共计十八万余元。被申请人辩称:工资标准应为月均7,377.5元而非申请人主张的10,500元;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比例支付(各支付1万元和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已超仲裁时效;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30元/天计算。
审批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关于工资标准,按申请人剔除不足月出勤月份后的平均工资9,415.3元/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4,737.7元。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系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受“距退休不足五年按比例支付”的限制,被申请人应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元)。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时效自工伤认定之日起算,未超时效,按47天计算为14,782.02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计算,住院17天为510元。
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737.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782.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