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方)与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方)经相亲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男方在北京工作,女方于2023年10月辞职赴京与男方同居。双方于2023年11月16日订婚,于2024年2月12日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双方多次共同生活,女方称同居期间发现男方存在较为严重的性功能障碍,双方尝试沟通无果,最终决定分手。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58.000元、购买三金花费40.015元、打代礼20.000元、置衣费20.000元、婚礼酒席等费用292.788元、微信转账207.920.23元等,合计738.723.23元。一审法院认定彩礼范围包括:现金彩礼158.000元、三金40.015元、置衣费20.000元、打代礼中的2.000元、见面礼及改口费及下车费等43.200元、微信大额转账165.200元,合计认定彩礼金额428.215元(含三金)。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已实际数次同居,但未采纳女方关于男方隐瞒性功能障碍的主张,判令女方按90%比例返还彩礼现金349.560元及三金。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女方主张:部分微信转账统计错误(对方未收取或系其转给男方)、打代礼及改口费等不应认定为彩礼、返还比例过高。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调低返还比例(90%→70%):代理律师充分论证双方已持续共同生活一年多、男方存在隐瞒性功能障碍的过错、分手给女方造成身心伤害等事实,二审法院综合考量后,将彩礼返还比例从90%调低至70%,直接为当事人减少返还金额约10.9万元。
精准梳理微信转账,剔除错误计入款项:代理律师逐笔核对立卷,成功证明38.364元转账女方未实际收取(系统显示“对方已退还”),另有6.788元系女方转给男方的款项,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将应返还的微信转账总额从165.200元核减至120.048元,减少约4.5万元。
主张打代礼、改口费不应全额返还:代理律师论证打代礼中女方母亲已代付18.000元红包(系赠与亲戚),二审认定仅剩余2.000元属彩礼;同时主张改口费已相互抵扣,二审维持一审关于抵扣后差额的认定。
对“三金”范围提出异议:代理律师主张男方在婚礼后购买的黄金手链系新年礼物,不应认定为三金,但二审法院未采纳该意见,维持了原判。
三、代理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代理律师彭青春在二审中精准梳理数百笔微信转账,成功剔除错误计入款项4.7万余元;充分论证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男方隐瞒性功能障碍等事实,说服二审法院将彩礼返还比例从90%调低至70%。两项合计为当事人减少返还义务约15.6万元,极大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判决结果:
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女方返还三金饰品,不能返还原物则返还相应价款40.015元);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原判返还349.560元);
改判女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男方彩礼现金240.273.6元,并承担自2025年6月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
驳回女方其他上诉请求;
驳回男方一审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中“未登记结婚但长期共同生活,彩礼返还比例酌情调低”的典型案例。法院认定: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持续共同生活一年多,且男方存在隐瞒性功能障碍的过错,故不宜按一审90%的高比例返还,二审调低至70%。同时,本案也警示:在彩礼纠纷中,微信转账需逐笔核查实际收付情况;给付方应以明确方式备注款项用途;接收方应保留已返还或非彩礼性质的证据。律师通过精细化核对账目、充分论证过错与共同生活事实,成功为当事人大幅减轻返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