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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维权成功 | 用人单位拒不到庭,仲裁委依据申请人证据裁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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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青春律师代理劳动者,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通过社保记录、银行流水、解除通知等证据链,成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及解除事实。律师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使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无法证明违纪事实,构成违法解除,并逐月核算平均工资,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金26.743.8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细过程

申请人于2023年3月17日入职被申请人某家居公司,岗位为设计师兼销售,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税前7.000元(税后6.000元),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工资通过银行代发。在职期间,申请人曾为工作需要垫付效果图、施工图费用共计10.700元,需通过企业微信报销流程经审批后实报实销。

2023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背劳动合同,未经公司同意在其他公司从事兼职工作签私单”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其不存在违纪行为,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垫付报销款。

被申请人经仲裁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或任何证据。仲裁委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工资发放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发票等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未到庭应承担的举证不利后果,认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关于报销款,因申请人未能证明该垫付费用已经过公司审批同意,仲裁委未予支持。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743.8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被申请人缺席,举证不能后果自负: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代理律师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使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等事实均被采信。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认定成功:被申请人以“接私单”为由解除合同,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违纪行为或公司规章制度。仲裁委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支持赔偿金。

赔偿金计算基数精准锁定:申请人离职前5个月平均工资为11.326.94元、11.578.92元、10.288.23元、19.017.01元、14.648.61元,代理律师逐月核算平均工资为13.371.9元,赔偿金计算为平均工资×2.仲裁委全额支持26.743.8元。

报销款虽未支持但保留其他救济途径:虽因证据不足未支持报销款,但代理律师完整提交了垫付凭证及沟通记录,为申请人后续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保留了证据基础。

三、彭青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彭青春律师代理劳动者,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通过社保记录、银行流水、解除通知等证据链,成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及解除事实。律师精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使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无法证明违纪事实,构成违法解除,并逐月核算平均工资,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金26.743.8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裁决机构: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743.8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报销款10.700元)。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用人单位缺席仲裁、劳动者成功维权并获得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典型案例。仲裁委明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纪事实及规章制度依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提交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劳动者在入职时应保留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基础证据,发生争议后及时申请仲裁,用人单位缺席不影响仲裁委依据申请人证据作出裁决。本案警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随意以“违纪”为由辞退员工;否则将面临支付赔偿金的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主张报销款等垫付费用时,应留存公司审批流程的完整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足无法获得支持。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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