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再审申请人(出借方)与被申请人(借款方)之间存在多笔借贷往来,借款口头约定月利率5%至8%不等。双方于2017年6月24日签订《结算清单》,确认被申请人欠申请人106.5万元。此后被申请人陆续还款。被申请人认为其还款已远超借款本息,遂起诉要求申请人返还多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款项及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11.691.000元,还款为18.928.700元,核算后判决申请人返还9.495.649.38元。申请人上诉,二审法院重新认定借款数额,改判申请人返还9.157.110.61元。申请人不服,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再审。
再审中,核心争议在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通过案外人周X转给被申请人的400万元,究竟是申请人的出借款,还是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垫付银行贷款后的还款。申请人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承认,该400万元系被申请人先为其垫付银行贷款,银行重新放贷后其再将款项转回给被申请人。再审法院结合银行流水、公安机关笔录等证据,认定该400万元并非出借款,而是还款,并据此重新核算双方往来账目。最终,再审法院将返还金额从二审的915万余元改判为2.960.698.07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启动再审并大幅改判:彭青春律师精准把握再审事由,成功使法院裁定再审,并将返还金额从二审的915万余元降至296万余元,为当事人减少返还义务约619万元。
关键证据“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的运用:律师发现并利用申请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讯问笔录,证明400万元款项实为还款而非出借款,该证据成为再审改判的核心突破点。
结算清单虽签但高息不受保护:双方虽签订《结算清单》确认欠款,但律师成功论证结算利率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年利率36%),法院未将该清单作为定案依据。
债权转让款315万元纳入结算:被申请人将420万元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实际获得315万元。律师主张该款应作为还款方式纳入结算,法院予以采纳,避免了被申请人重复主张。
现金交付举证责任分配:对于借条金额与转账金额不符的部分,律师坚持应由出借方承担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三、彭青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彭青春律师代理再审申请人,成功启动再审程序,通过挖掘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等关键证据,证明400万元款项实为还款而非出借款,使法院重新核算账目,将返还金额从二审的915万余元降至296万余元,为当事人减少约619万元的返还义务,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再审程序中的证据挖掘与精细化核算能力。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
判决结果:
维持二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
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原判返还9.157.110.61元);
改判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申请人2.960.698.07元;
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比例重新分配。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再审逆转、大幅减损”的典型案例。律师通过挖掘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讯问笔录,成功证明一笔4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还款”而非“出借款”,直接改变了双方债权债务的核算基数。同时,本案再次明确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即使双方签订了结算清单,若结算利率超出法律保护上限,法院仍可依据实际资金往来重新核算。本案警示:出借人应妥善保留借款凭证,明确款项性质;借款人在还款时应保留完整记录,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主张权利。律师通过精细化账目核算和关键证据挖掘,在再审程序中实现了“由赔915万到赔296万”的重大逆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