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2019年5月,原告(某展览展示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工法馆包装合同》(一期),约定原告为被告的某广场工法馆提供设计、制作、安装服务,合同价款257.000元。一期工程于2019年6月17日验收合格,被告已支付结算款244.150元,仅余质保金12.850元在走流程。
一期验收后,被告对整体装修效果不满意,要求原告拆除原工法馆一期并重新设计、施工。因工期紧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9年6月18日,被告工作人员李X向原告出具《工作确认函》,确认二期工程合同价总计48万元,并要求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前完成制作。原告按约完成施工,被告于2019年7月17日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确认二期工程验收合格,验收人员包括被告的宋X、张X等人。此后,被告一直拖欠48万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20年6月发送律师函,并于2022年3月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款项无合同依据,证据无被告公章,不认可员工签字的真实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李X、张X、宋X当时系其员工无异议,且宋X系一期合同的责任联系人;结合施工图、效果图、完工照片及律师函等证据,可以确认原告实际完成了二期施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48万元及利息。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无书面合同,凭员工签字认定事实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二期书面合同,律师通过《工作确认函》和《工程竣工验收单》上被告员工的签字,成功证明被告对工程价款及验收的确认,法院认定形成事实合同关系。
“未盖章不认可”抗辩被击破:被告以证据无公章为由否认,律师指出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且被告未提供反证,法院采纳并支持原告诉请。
多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律师提交了施工图、效果图、完工照片、律师函等,证明原告实际施工、被告验收、原告催讨的全过程,使被告无法抵赖。
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挽回资金占用损失:法院支持自立案之日(2022年3月24日)起按LPR计算利息,弥补了原告因被告长期拖欠造成的资金成本。
三、彭青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彭青春律师代理原告,在无书面合同、仅有被告员工签字的不利局面下,通过《工作确认函》《工程竣工验收单》、施工图、照片、律师函等证据链,成功证明原告实际施工及被告验收确认,击破被告“无公章不认可”的抗辩。律师精准还原事实,使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为当事人追回48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有力维护了诚信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8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24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7.732元,由原告负担745元,被告负担6.987元。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无书面合同、仅凭员工签字认定事实合同关系”的典型案例。法院认定:被告员工在《工作确认函》及《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工程价款及验收,虽无公司公章,但员工系职务行为,被告未提供反证,应认定原告已实际施工,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本案警示发包方:员工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以“未盖章”为由随意否认。同时,本案体现了律师在证据链构建上的重要性:通过施工图、验收单、照片、催款记录等环环相扣的证据,即使没有正式书面合同,仍可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