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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建筑行业用工维权 | 彭青春律师精准运用三要素标准,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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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青春律师代理劳动者,精准运用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成功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安排施工系职务行为,劳动者接受公司管理、从事业务组成部分劳动。律师有力驳斥了“无考勤、按天结算是劳务关系”的公司抗辩,使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成立,为劳动者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奠定了法律基础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某装饰工程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诉称,被告自2021年3月5日起由其法定代表人甘X个人雇佣从事安装作业,报酬330元/天,干一天算一天,不干活没有钱。公司认为,其未对被告进行考勤管理,被告可随时去他处干活,报酬由甘X个人支付,双方之间仅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期间受伤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确认双方于2021年12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认可仲裁裁决结果,要求驳回原告诉请。法院查明:原告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2021年6月,案外人南京某建筑公司将承接的汽车坡道顶棚钢结构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沟通工程价款、施工图纸、费用结算等事项,并安排被告等人进场施工。2021年12月18日,被告在案涉工地作业中受伤,法定代表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被告自2021年3月5日起由法定代表人安排工作、接受管理、获得报酬。

法院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组织施工,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从事的施工作业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接受原告管理、获得报酬,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原告以无考勤、按天结算、无个税申报记录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缺乏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于2021年12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认定:代理律师成功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安排施工,系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雇佣,使公司无法以“个人行为”规避用工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的三项要件均被满足:律师围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逐一论证双方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公司管理、劳动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法院全部采纳。

公司辩称“无考勤、按天结算”不构成劳务关系:律师指出,建筑行业用工特点(按日计酬、无固定考勤)不能否定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法院认可该观点。

原告证据不足,举证责任转移:原告主张系个人雇佣,但未能提供甘X与被告之间个人劳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或充分证据,法院认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三、彭青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彭青春律师代理劳动者,精准运用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成功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安排施工系职务行为,劳动者接受公司管理、从事业务组成部分劳动。律师有力驳斥了“无考勤、按天结算是劳务关系”的公司抗辩,使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成立,为劳动者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奠定了法律基础。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劳动者)与原告公司在2021年12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劳动争议中“以法定代表人个人雇佣名义规避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名义招用劳动者、支付报酬,但实际系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组织施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接受公司管理,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能以“无考勤、按天结算、无个税申报”等用工形式上的灵活性,否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本案提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个人雇佣”或“劳务关系”名义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责任;劳动者在建筑、装饰等行业务工时,应注意保留工作安排、报酬支付、项目管理等证据,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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