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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加盟维权成功案例 | 彭青春律师代理加盟商,成功解除合同并追回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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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青春律师代理原告,通过收集被告被行政处罚、列入异常名录、撤销特许人资格等关键证据,成功证明被告丧失履约能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律师精准援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两店一年”及信息披露的规定,使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30万元授权费及保证金,有效维护了加盟商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细过程

2020年9月24日,两原告与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为广东省多个城市的XX代理商,原告支付XX代理授权费483.000元、保证金5.000元,合计488.000元。协议期限一年(可续约),原告有权在授权区域内开设自营单店。2021年9月9日,双方协议续约一年至2022年9月23日。

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开设了一家加盟店,因经营亏损严重,于2021年11月中旬停业。此后原告发现:2021年5月28日,被告因虚假宣传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2021年11月,被告原办公场所已人去楼空,新地址也无人办公;2021年11月15日,被告因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11月25日,被告因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被商务部门撤销特许人备案资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于2021年12月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未果,遂起诉。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两处办公场所已无人办公,特许人资格被撤销,无证据证明其具有履行能力,双方合作协议的基础和条件已不具备,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代理授权费300.000元及保证金5.000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主张特许经营合同性质,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代理律师精准将合作协议定性为兼具区域代理及特许经营性质,援引“两店一年”及信息披露规定,使法院认定被告不具备特许人资质构成根本违约。

被告被撤销特许人资格、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成为核心证据:律师及时取证被告被商务部门撤销备案、市监局列入异常名录等行政决定,证明被告已丧失履约能力,为合同解除奠定坚实基础。

合同解除时间以起诉状送达为准:虽原告邮寄律师函解除合同未妥投,但律师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法院认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2年9月13日)合同解除,避免了解除效力争议。

授权费酌情返还,兼顾公平原则:法院虽未全额支持483.000元,但考虑到授权费非一年期费用、被告无法继续履行等因素,酌情返还300.000元,律师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三、彭青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彭青春律师代理原告,通过收集被告被行政处罚、列入异常名录、撤销特许人资格等关键证据,成功证明被告丧失履约能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律师精准援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两店一年”及信息披露的规定,使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30万元授权费及保证金,有效维护了加盟商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X代理授权费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LPR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返还保证金5.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1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616元,被告负担2.694元。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加盟商起诉品牌方返还代理费”的典型案例。法院认定:特许人(品牌方)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法定条件、被商务部门撤销备案、因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导致被特许人(加盟商)无法继续XX和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加盟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代理费。本案提示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前应审慎核查品牌方的特许经营资质(是否具备“两店一年”、是否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发现品牌方丧失履约能力时,应及时固定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证据,通过诉讼解除合同挽回损失。同时,法院在确定返还金额时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品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返还部分代理费,体现了公平原则。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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