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2020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保费50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25.000元。2020年12月16日,原告驾驶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追尾碰撞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原告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胫骨远端骨折、左足多发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等多处严重损伤。原告住院治疗22天,后委托鉴定机构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重新鉴定为由拒绝按十级伤残赔付。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按被告主张的标准重新鉴定,结论为原告不构成伤残。被告据此认为不应赔偿伤残保险金。原告委托彭青春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1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条款中关于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规定,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国家标准相悖。该国家标准统一适用于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保险行业标准不能对抗国家强制性标准。被告按行业标准鉴定原告不构成伤残,但原告伤情客观存在,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抗辩。最终判决被告全额支付保险金125.000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挑战保险行业伤残评定标准的效力:彭青春律师主张《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作为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家标准。法院采纳该观点,击破了保险公司“不构成伤残”的核心抗辩。
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反成“助攻”:保险公司申请按行业标准重新鉴定,结论虽为不构成伤残,但律师通过论证该标准不合法、不合理,使法院未采信该鉴定意见,转而依据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国家标准)认定十级伤残。
全额支持保险金,未作比例扣减:保险合同约定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十级对应比例通常为10%),但律师主张原告损失远超保额,应按保额全额赔付。法院判决全额支付125.000元,未适用比例条款。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获间接支持:虽为保险合同纠纷,律师通过举证原告实际损失达21万余元(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使法院确信保额125.000元具有合理性,全额支持。
三、彭青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彭青春律师代理原告,精准抓住行业伤残评定标准与国家标准冲突的法律问题,成功说服法院优先适用国家标准,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律师有效驳斥保险公司“按行业标准不构成伤残”的抗辩,使法院全额判决12.5万元保险金,突破了保险合同中的不利条款,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12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1元,由被告负担。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中“行业伤残评定标准与国家伤残标准冲突”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应统一适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保险行业自行制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该国家标准相悖的,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保险公司以行业标准鉴定被保险人“不构成伤残”的抗辩不能成立。本案提示投保人:在人身保险理赔中,如保险公司援引行业标准拒绝赔付,可主张优先适用国家标准;同时也警示保险公司,其条款中的伤残评定标准需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保持一致,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