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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维权 |交强险赔偿成功案例 | 彭青春律师援引司法解释,使车主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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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青春律师代理原告,在直接侵权人杨某死亡、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不利局面下,成功锁定登记车主为赔偿责任主体,依据司法解释主张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律师有效应对被告对单方鉴定、财产损失的质疑,使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并酌定车损,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13.9万余元赔偿,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细过程

2022年9月8日15时许,案外人杨X(已死亡)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杨X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未进行年检;杨X系在驾驶证注销后驾驶该车。

原告此前已就医疗费损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杨X与被告共同赔偿18.000元、杨X个人赔偿19.691.66元,已执行完毕。后原告委托鉴定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支出鉴定费3.700元。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143.722元。

被告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原告应负主要责任);不认可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鉴定费不应由被告承担;财产损失无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作为登记车主系投保义务人,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信原告委托的鉴定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9.022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追索未投保交强险车主的赔偿责任:杨X已死亡,代理律师精准锁定登记车主(投保义务人)作为被告,依据司法解释主张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避免了向已死亡侵权人追偿的困境。

单方委托鉴定被法院采纳:被告以“原告单方委托”为由不认可鉴定意见,代理律师通过证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被告无相反证据反驳,成功使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十级伤残。

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不划分责任比例:被告主张应按事故同等责任划分赔偿比例,代理律师指出交强险赔偿不以责任划分为前提,应在限额内全额赔付。法院支持该观点,仅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才按责任比例分担。

车辆损失无证据仍获酌定支持:原告三轮车报废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代理律师结合事故认定书载明“两车受损”的事实,成功使法院酌定车辆损失500元。

三、彭青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彭青春律师代理原告,在直接侵权人杨X死亡、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不利局面下,成功锁定登记车主为赔偿责任主体,依据司法解释主张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律师有效应对被告对单方鉴定、财产损失的质疑,使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并酌定车损,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13.9万余元赔偿,维护了伤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9.022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9元,原告负担24元,被告负担1.095元。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起诉登记车主(投保义务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因侵权人已死亡或双方各负同等责任而降低交强险赔付金额。同时,原告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如鉴定机构具有资质、程序合法、被告无相反证据反驳,法院应予采纳。本案提示受害人:在侵权人无赔偿能力或已死亡的情况下,应审查车辆登记车主是否履行投保义务,并可主张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这是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


  • 1970-01-01
  •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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