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外卖骑手侵权维权 | 彭青春律师认定职务行为,雇主赔偿28万余元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彭青春律师 在线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6万+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彭青春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论证吴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使雇主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避免了向个人追偿的风险。律师有效驳斥“原告过错”抗辩,通过鉴定意见锁定超长误工期(878天),使法院支持误工费23.4万余元。律师的专业诉讼策略,为当事人在未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争取到28万余元赔偿,远超预期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细过程

2021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吴X(某XX公司雇员)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X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时,吴X正在执行公司送餐任务。原告伤后多次住院治疗(共住院126天),诊断为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术后骨不连等。

原告委托彭青春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吴X、XX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被告XX公司辩称:吴X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动要求出院导致病情加重,存在过错,应自担30%责任;原告多次异地就医与本案无关;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某保险公司辩称其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吴X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相应侵权责任应由雇主XX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侵权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一并处理。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原告未构成伤残,误工期878天、护理期220天、营养期220天),驳回XX公司关于原告存在过错的抗辩。最终判决XX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83.278.38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认定雇主替代责任,避免向个人追偿风险:代理律师证明吴X系履行职务行为,法院判决XX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避免了向个人追偿的执行困难。

有效驳斥“原告过错”抗辩:XX公司主张原告主动出院导致病情加重,应自担30%责任。代理律师通过病历、出院记录等证据证明原告出院系遵医嘱或病情需要,法院未采纳被告抗辩。

误工费按878天全额计算,获23万余元支持:原告虽未构成伤残,但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期为“伤后至评残前一日”(878天)。代理律师结合原告外卖配送员工作性质,法院酌情按8.000元/月标准计算,支持误工费234.133.33元,远超被告主张的按行业标准计算的金额。

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获法院全额认定:代理律师主张的护理费15.400元、营养费6.600元等,法院均按鉴定意见支持,未作扣减。

三、彭青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彭青春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论证吴X系履行职务行为,使雇主XX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避免了向个人追偿的风险。律师有效驳斥“原告过错”抗辩,通过鉴定意见锁定超长误工期(878天),使法院支持误工费23.4万余元。律师的专业诉讼策略,为当事人在未构成伤残的情况下争取到28万余元赔偿,远超预期。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83.278.38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吴X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雇员履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全额赔偿,无需等待雇主向雇员追偿。同时,受害人虽未构成伤残,但鉴定意见确定的误工期(伤后至评残前一日)可作为计算误工费的依据,法院可结合受害人工作性质酌情确定误工标准。本案提示受害人:在侵权人系履行职务行为时,应直接起诉用人单位,以保障赔偿执行;用人单位以“受害人存在过错”抗辩的,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院不予采纳。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彭青春律师
彭青春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彭青春律师
5.0分服务:1.6万+人执业:7年
彭青春律师
13201202****6037 执业认证
  •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法律顾问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4a栋6楼
彭青春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经济案件等诉讼案件以及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具有深厚的法...
  • 182 6262 0181
  • 1826262018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