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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功维权 | 彭青春律师以考勤惯例+未通知工会双重抗辩,获赔违法解除赔偿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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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青春律师代理原告,精准运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法律规则,成功使原告在五家单位的10.5年工龄连续计算,大幅提高赔偿基数。律师通过举证考勤惯例、提供劳动记录及解除程序违法,使法院认定被告违法解除,最终获赔近18万元。同时,锁定总公司补充清偿责任,确保判决顺利执行,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劳动者)自2011年11月起先后在多家关联公司工作,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业务重组等原因,非因本人原因先后被安排至五家关联公司工作,且每次调动时原单位均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最后入职被告某保险代理公司无锡XX公司,担任城市经理一职。2022年1月14日,该分公司以原告在职期间多次无打卡记录、未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根据其工作性质及以往考勤惯例,其不存在旷工行为,被告的解除行为违法。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原告遂委托彭青春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终止审理后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解除行为合法有据,原告存在未打卡或虚假打卡的情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后补打卡审批的考勤惯例;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期间其确实为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未依法履行事先通知工会或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性义务。法院认定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179.832.24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认定违法解除,举证责任分配精准:代理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负举证责任。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存在旷工事实,且解除程序违法(未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

关联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累计11年工龄:原告自2011年11月起先后在五家关联公司工作,代理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成功主张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调动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法院确认工龄10.5年,赔偿金基数按月平均工资8.563.44元计算。

考勤惯例成为关键反证:律师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后补打卡审批的考勤惯例,且原告已提供2022年1月期间为被告提供劳动的微信记录等证据,推翻被告“旷工”主张。

分公司资产不足时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主张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院判决:被告无锡XX公司支付赔偿金,如资产不足,由被告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有效保障了执行。

三、彭青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彭青春律师代理原告,精准运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法律规则,成功使原告在五家单位的10.5年工龄连续计算,大幅提高赔偿基数。律师通过举证考勤惯例、提供劳动记录及解除程序违法,使法院认定被告违法解除,最终获赔近18万元。同时,XX公司补充清偿责任,确保判决顺利执行,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某保险代理公司无锡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9.832.24元;

被告无锡XX公司资产不足以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由被告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两被告负担。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劳动争议中“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在原单位之间调动、且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对旷工事实及解除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若存在补打卡的考勤惯例、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且解除时未通知工会,均构成违法解除。本案提示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频繁调动时,应保留调动通知、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证据,以保障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规范考勤管理、合法履行解除程序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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