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2020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某品牌”合作定金单》,约定原告预留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区域的门店代理资格,备注“选址老师说门店不适合做就退还金额”,原告支付定金5.000元。2020年9月26日,双方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同意原告在无锡市滨湖区范围内设立自营餐饮店并使用被告项目标识,原告支付区域合同服务费170.000元、品牌后期推广维护费10.000元,合计180.000元。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
原告开店经营后亏损严重,于2021年9月1日闭店。原告认为被告于2020年6月9日才成立,仅三个月就开展加盟业务,不具备“两店一年”(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也未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进行信息披露,致使原告无法了解项目真实情况。原告委托彭青春律师于2021年9月6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被告签收后未予回应。后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认定被告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严重过错;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且已实际开店经营接近合同期满,自身也有过错。法院判决合同解除,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90.000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解除合同并获部分退款:被告公司成立仅三个月、无“两店一年”、未备案、未披露信息,代理律师抓住《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使法院认定被告资质缺失、存在严重过错,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9万元。
律师函送达即产生解除效力:律师于2021年9月6日发送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次日签收。法院确认合同于2021年9月7日解除,避免了原告另行通知的诉累。
法院酌定返还比例,兼顾公平原则:原告已实际开店经营近一年,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合同履行情况,酌定返还50%合同款(9万元)。虽未全额支持,但在被告跑路、缺席判决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未到庭承担不利后果: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法院依据原告证据认定事实,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求。
三、彭青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彭青春律师代理原告,精准运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两店一年”、备案、信息披露等强制性规定,成功证明被告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构成根本违约。律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通过完备的证据链(定金单、协议书、付款凭证、律师函等),使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9万元,为加盟商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于2021年9月7日解除;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同款90.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7元,由被告承担。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加盟商起诉品牌方不具备资质、要求解约退款”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特许人(品牌方)应具备“两店一年”的法定条件,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经营资源、财务状况等),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品牌方在成立仅三个月即开展加盟业务,明显不符合“两店一年”要求,法院认定其存在严重过错。同时,加盟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行查询特许人资质、评估风险,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提示加盟商:签约前应核实品牌方的直营店数量、经营时间、备案情况等关键信息;发现品牌方不具备资质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并通过律师函等方式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