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22年5月1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00万元,借期20天(至2022年6月6日),利息为零。如不能按期归还,每延期一天承担300元违约金,并承担原告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等。次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支付100万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陆续还款共计705.000元,尚欠本金295.0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彭青春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295.0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14.8%计算)、支付保函费1.00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归还剩余借款;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4.8%);原告为财产保全支付的保函费1.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应由被告承担。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借款本金计算精准,锁定剩余欠款29.5万元:原告已还款70.5万元,代理律师逐笔核对转账记录,精确计算出尚欠本金29.5万元,法院全额支持。
违约金依法调低但争取到法定上限:借条约定的每日300元违约金(折合年利率约36.5%)超过法律保护上限,代理律师主动调整为合同成立时LPR四倍(年利率14.8%),法院采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最大化保护了原告利益。
保函费1.000元获法院支持:代理律师依据借条中“保函费由借款人承担”的约定,主张该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实现了原告全额维权成本的转嫁。
被告缺席不影响胜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法院依据原告证据缺席判决,原告快速获得生效判决。
三、彭青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彭青春律师代理原告,通过梳理借款凭证、还款记录,精确计算剩余欠款本金,成功使法院全额支持29.5万元还款请求。律师主动将过高违约金调整为法定上限(年利率14.8%),并主张借条约定的保函费由被告承担,实现了债权追偿成本的最小化。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律师凭借完备证据链,为当事人争取到胜诉判决。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5.000元;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
支付保函费1.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8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合计4.888元,由被告负担。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中“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LPR四倍”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主动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同时,借条中明确约定的实现债权费用(如保函费)属于合法费用,应予支持。本案警示出借人:借款时应保留完整的借条及转账凭证;约定违约金不宜畸高,否则法院将依法调低;可约定律师费、保函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以降低维权成本。借款人应诚信履约,否则将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及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