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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二审维持案例 | 彭青春律师精准举证新用人单位未签合同,法院判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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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青春律师代理劳动者,在关联公司人员调动、新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复杂情形下,成功主张新用人单位应履行签书面合同义务。律师通过工商档案证明被告主张的“吸收合并”不成立,使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万余元。二审中律师有效抗辩,维持原判,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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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详细过程

劳动者孙X于2015年9月入职关联公司A(优xx机公司),签订过三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5年9月13日。2022年1月,A公司通知孙X劳动关系转移至另一关联公司B(优XX软件公司),自2022年2月1日起孙X的劳动关系正式转移至XX公司,岗位不变,XX公司承继其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及权利义务。但XX公司未与孙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6月14日,孙X以XX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孙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销售佣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仲裁裁决部分支持后,孙X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孙X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428元,以及部分销售佣金16.096元。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部分,提起上诉,主张其系吸收合并了A公司,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无须重新签订。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青春律师指出,A公司系决议解散注销,并非吸收合并,XX公司未能提供吸收合并的工商登记材料,且双方建立新劳动关系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二倍工资。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证明关联公司间人员调动不构成“吸收合并”:被告主张系吸收合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彭青春律师通过工商登记材料证明A公司系决议解散注销(非吸收合并),且XX公司无法提供合并的工商档案,法院未采纳其抗辩。

新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即使劳动者系从关联公司调入,新用人单位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未签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时效抗辩部分成功但核心诉求未受影响:被告主张2022年8月1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已超时效,法院予以支持,但彭青春律师仍成功维护了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共6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获赔83.428元。

二审维持原判,全面驳回上诉:律师在二审中精准质证,指出被告证据不足,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为当事人锁定胜局。

三、彭青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彭青春律师代理劳动者,在关联公司人员调动、新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复杂情形下,成功主张新用人单位应履行签书面合同义务。律师通过工商档案证明被告主张的“吸收合并”不成立,使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万余元。二审中律师有效抗辩,维持原判,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428元;

被告支付原告销售佣金16.09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联公司之间人员调动引发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典型案例。法院明确:劳动者被安排从一家关联公司转移至另一家独立法人公司工作,新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主张系“吸收合并”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关于合并的登记材料;仅凭业务承继、经营地址相同等事实,不足以证明法律上的吸收合并。本案提示用人单位:即使接收关联公司转移的员工,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调动时,应要求新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保留调动通知、工龄承继承诺等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 1970-01-01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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