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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成功案例 | 彭青春律师巧用内部调查报告证据瑕疵,否定用人单位违法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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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青春律师,在被申请人以“严重违纪”为由调岗降薪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质证否定内部调查报告的客观性,成功论证被申请人违法调岗、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迫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律师精准计算24.5年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病假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合计20.7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细过程

申请人于1999年7月入职被申请人某超市公司,先后担任门店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5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在门店进行盘点抽查,发现异常大额损耗。被申请人内部调查后,认定申请人存在违规调价、先出货后入账等行为,于2023年6月将申请人从常务副总经理调整为储备副总经理(岗位工资未变)。2023年7月,被申请人出具调查报告,建议对申请人免职处理。2023年8月10日,双方面谈,申请人同意降职至另一社区店任生鲜副总岗位,并签字确认。此后申请人自2023年8月14日起请病假(医疗期24个月)。2023年9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病假期间,将其从生鲜副总岗位调整为蔬菜加工销售岗位,工资大幅降低。2023年8月申请人实发工资1.595.66元(低于法定病假工资标准),9-10月实发工资为0元(直至2023年12月11日才补发)。2023年11月22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告知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调岗降薪、违法发放病假工资等行为,要求一周内纠正。被申请人未予纠正。2023年12月1日,申请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调岗降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病假工资差额229元及经济补偿228.296.37元。

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9-10月工资在申请人提出解除后才补发;被申请人单方面调岗降薪缺乏充分证据。裁决支持病假工资差额229元及经济补偿207.120.3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认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代理律师指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病假期间单方降职降薪(从生鲜副总降至蔬菜加工岗),且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8月低于法定标准,9-10月零实发直到解除后才补发)。仲裁委认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申请人有权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内部调查报告效力被否定:被申请人仅提供单方制作的调查报告,无过程证据。代理律师主张其缺乏客观性,仲裁委未采信该报告作为申请人严重违纪的依据,从而否定调岗合法性。

工作年限连续计算24.5年,获经济补偿20.7万元:申请人自1999年7月入职至2023年12月解除,累计工作年限24.5年。代理律师精准计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8.453.89元,仲裁委全额支持经济补偿207.120.3元。

病假工资差额虽小但具示范意义:被申请人8月实发病假工资低于法定标准(最低工资的80%),代理律师主张差额229元获支持,确认了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的支付义务。

三、彭青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彭青春律师代理劳动者,在被申请人以“严重违纪”为由调岗降薪的不利局面下,通过质证否定内部调查报告的客观性,成功论证被申请人违法调岗、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迫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律师精准计算24.5年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病假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合计20.7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四、案件结果

裁决机构: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病假工资差额229元;

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7.120.3元;

当事人不服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劳动者因病休期间被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拖欠病假工资,进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的典型案例。仲裁委明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调岗降薪,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违纪事实;仅凭内部调查报告而无过程证据,不能认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病假工资(低于法定标准),且单方大幅降职降薪,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本案警示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病假工资;对劳动者的调岗降薪应有合法依据和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风险。劳动者在权益受侵害时,应保留病假条、工资单、调岗通知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1970-01-01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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