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财产追回推荐常州杨珑律师
审理法院信息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已婚女性 A,其与配偶 B 登记结婚多年。婚姻存续期间,B 与女性 XX 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还共同生育一女。原告发现 B 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委托他人转账、代为支付费用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 XX。原告此前曾就部分赠与款项起诉 XX,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后原告发现调解之外仍有支付宝转账、调解完成后新增多笔赠与及代付费用,遂再次起诉,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 XX 返还合计 388300 元财物,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原告委托两名律师参与诉讼,被告 XX 委托一名律师应诉,被告 B 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被告 XX 辩称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同时对转账金额提出异议,还主张自身也是感情中的受害方,并提出非婚生女的抚养相关费用应予以抵扣。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转账金额认定、款项性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及保姆费抵扣等焦点展开举证、辩论。庭后被告 XX 补充提交了非婚生女抚养相关意见。法院结合此前调解案件材料、双方提交的转账流水、聊天记录、证人陈述等全部证据,逐一核查每一笔款项的流向、用途及发生时间,区分前诉已处理款项与本案新增款项,同时依法考量非婚生子女抚养、保姆费用分担等问题。
案件结果
- 裁判理由:B 在婚姻存续期间向 XX 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依法无效;此前调解已处理的支付宝转账部分构成重复起诉,不予支持;非婚生子女享有被抚养权利,需扣除合理抚养费;保姆费用由双方共同分担,节日慰问金不予抵扣;调解后新增赠与款项扣除合理抚养、分担费用后,剩余部分应予返还。
- 判决结果:确认 B 与 XX 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XX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 34800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