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脱敏案号)
原告: NCX, 男,汉族,1971 年 4 月 25 日出生。
被告: ZCD, 女,汉族,1972 年 10 月 12 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馨,系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JL,系北京XX实习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曾离婚后复婚,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两辆车辆分别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原告限期配合办理车辆过户,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于约定日期前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财产折价款 10000 元;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信息已脱敏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