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1月25日,原告赵X与被告某代理公司签订《团购申请书》,意向购买某小区房源,并支付团购服务费3万元。同日,赵X与被告某经纪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约定购买该小区某幢某号房屋,房屋总价125万余元,付款方式为首付48万余元及贷款77万元,赵X当日支付定金14万元。此后,赵X得知某经纪公司隐瞒了该商品房项下土地使用权期限仅剩30年的事实,导致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经协商,实际开发商某开发公司仅退款2万元,剩余12万元定金及3万元团购费未退。赵X遂委托杨馨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协议、返还款项15万元及利息,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因出卖方隐瞒房屋土地产权年限瑕疵,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主张解除《团购申请书》与《认购协议》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第二,合同解除后,收取定金与团购费的不同主体应如何承担返还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责任,作为实际开发商的某开发公司是否应对上述退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经纪公司隐瞒土地使用权期限仅剩30年的事实,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请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某代理公司签订的《团购申请书》及与某经纪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某代理公司一次性返还团购费3万元及按LPR计算的利息;某经纪公司一次性返还定金12万元及按LPR计算的利息;某开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公告费八百元及保全费一千余元,由三被告依法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