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教X乙与张XX长期存在鞋类商品买卖关系。2011年至2012年间,张XX向教X乙批发鞋品,教X乙依约开具订货单并代办托运至某鞋城指定地点。2013年11月26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张XX尚欠货款6.9万余元。此后,张XX陆续偿还部分款项并退回190双货物,但仍欠付4.6万余元。教X乙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教X乙诉求。张XX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判决后,张XX再次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张XX主张订货单与对账单无其签字,不具真实性;教X乙则指出订货单与物流单相互印证,且对账单经某鉴定机构鉴定确系张XX书写,案外人吴XX的聊天记录亦能佐证。二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张XX认为欠款发生于2012年,至起诉时已过10年;教X乙主张张XX于2017年偿还2万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三是司法鉴定意见的效力。张XX质疑鉴定程序,认为仅凭数字罗列无法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此外,张XX曾涉及与周XX、王XX等人的买卖合同纠纷,存在多次欠付货款被诉的情况。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教X乙提供的订货单及物流凭证与2013年11月26日的对账数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截至对账日张XX欠付货款6.9万余元的事实。关于诉讼时效,因张XX于2017年偿还2万元,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重新计算,教X乙起诉未超时效。张XX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XX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教X乙货款4.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