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教X与被上诉人张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教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馨律师及实习律师付某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一审期间,教X提交了一份书证,载明“某店、合计:9.4万余元、2012年5月15日、五千元、2万元、即:6.9万余元、2013年11月26日统计”等内容。教X主张该书证由张X书写,用以证明张X欠付其货款6.9万余元。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清,作出了判决。教X不服,遂委托杨馨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审中教X提交的书证内容是否确由被上诉人张X书写完成;若确系张X书写,该书证能否充分证明张X欠付教X货款的事实。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X起初自认该证据上的内容系其书写完成,但随后又提交书面说明予以否认。因此,一审法院对关键书证的真实性及证明力未予查清,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这也是二审需要重点审查和厘清的核心问题。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审中被上诉人代理人对关键证据的陈述前后矛盾,一审法院未查清该书证是否由张X书写以及能否证明欠付货款等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一、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20)某法民初XX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退回上诉人教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