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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工资拒补偿,刘景珠律师代理劳动者,缺席庭审全额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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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刘景珠律师 在线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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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公司拖欠工资、拒付经济补偿金,仲裁不予受理。刘景珠协同代理律师整理工资流水、企业欠款说明等全套证据,梳理劳动合同法法律依据,庭审完整举证说理。被告缺席放弃抗辩,法院全部采信代理意见,判决企业足额支付欠薪与经济补偿,劳动者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案件详情

大连高新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 辽 0293 民初 XXXX 号
原告:G P, 男,1976 年 1 月 19 日生,汉族,住大连市 XX 区 XX 街 X 号 XXX, 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YXX, 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珠,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XX XX 街道 XX 街 X 号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L C Y, 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 G P 与被告 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YXX、刘景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 4700 元;2、判令支付经济补偿金 7108.245 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 2017 年 2 月入职,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2018 年 7 月末离职,公司拖欠工资 4700 元。经劳动监察、仲裁维权未果,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原告在职期间欠付工资 4700 元;原告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4738.83 元,在职时长 1 年 2 个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被告拖欠工资属实。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薪资,原告主张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缺席视为放弃举证答辩,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四十六、四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拖欠工资 4700 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 7108.25 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 5 元,由被告承担。
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ZXX
书记员:L M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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