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安X于2013年5月17日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同年9月18日生育一子安X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双方至今已分居七年有余,无共同生活意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婚生子安X丙自出生以来主要由原告照顾,现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妥善解决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原告王XX委托刘景珠律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确认婚生子安X丙由原告直接抚养,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婚生子安X丙的抚养权归属与抚养费承担问题。首先,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双方虽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但需确认双方是否确无和好可能且均自愿离婚。其次,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安X丙现年12周岁,自出生起主要由原告照顾且目前随原告共同生活。焦点在于由原告直接抚养是否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以及被告安X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此外,被告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及协助义务也是双方需要协商确认的重要事项。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刘景珠律师的积极沟通与某市人民法院审判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王XX与被告安X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安X丙随原告王XX共同生活,被告安X不承担安X丙的抚养费;三、被告安X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安X丙,原告王XX应予以协助,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根据安X丙的学习、生活情况自行协商确定;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王X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