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拆迁款分配协议引纠纷,上诉人以“无权处分”“显失公平”等五项理由上诉,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二审全面胜诉,法院维持原判 北京合同纠纷律所推荐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推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赵XX,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毕XX与被上诉人毕XX系亲兄弟关系。2024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征拆补偿分配协议》,约定案涉房屋拆迁权益中除55平方米安置房外,其他全部拆迁权益归被上诉人所有。拆迁方扣除安置房购房款后,已向上诉人实际支付补偿款297803元、弃购面积补偿金额340000元、临时安置费150000元,合计787803元,但上诉人拒绝向被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一审起诉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协议因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效、存在显失公平可撤销、性质为赠与可撤销、非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一审遗漏必要当事人等五项上诉理由。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拆迁补偿款分配引发的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征拆补偿分配协议》的效力认定。在上诉人提出五项上诉理由的情况下,二审抗辩难度显著增加。
接受被上诉人毕XX委托后,信之源律师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全面复盘,并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逐条拆解分析。律师团队敏锐地预判到,上诉人必将围绕“处分权”“显失公平”“赠与性质”等维度发起攻击,因此提前准备了充分的答辩策略。
在“无权处分”问题上,律师团队援引合同效力与处分权相分离的法律原理,明确指出合同效力不受处分权影响,即使上诉人主张未获配偶及子女同意,亦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且协议第二条已明确约定“双方分别代表各自家庭”,各家庭成员可自行内部处理。在“显失公平”问题上,律师团队强调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社区居委会签署协议并手持协议拍照确认,不存在利用其弱势地位的情形。在“赠与性质”问题上,律师团队结合协议内容及上诉人取得承租权的历史背景,论证该协议系基于被上诉人长期使用房屋并缴纳租金的事实而订立的财产分配约定,并非无偿赠与。
二审庭审中,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诊断证明及三位近亲属证人证言,信之源律师精准运用证据规则,指出三位证人均系上诉人近亲属,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诊断证明仅能证明上诉人患有糖尿病及视力障碍,但无法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面对上诉人的五位证人出庭申请,律师团队逐一质证,有效削弱了对方证据的证明力。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的意见。
案件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合同效力不受处分权影响,上诉人关于无权处分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二、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协议内容及法律后果具有应有认知能力,显失公平主张不成立;三、结合协议内容及历史背景,难以认定协议具有赠与性质;四、上诉人提交的病例及证人证言无法证明签订协议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或非真实意思表示;五、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为双方,其他人员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40.22元由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