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息:田*
被告信息:王*
被告代理人:熊振钢,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受理情况:
法院于20**年12月13日立案,并依法公开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求:
1. 被告支付原告20**年9月5日至7日的未付工资1000元;
2. 被告支付原告20**年4月16日至9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9元;
3. 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807元。
案件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年3月16日入职**轩足浴中心,任店长,工资为10000元加10%提成。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原告因被告未缴纳社保于20**年9月6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9月7日被告签收通知。
被告辩称:
原告工资已结清,且原告负责签订劳动合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被告;
原告是主动离职的,故不应得到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定:
- 田*月工资10000元,自20**年9月5日起未工作,工资已发放至9月4日。
- 田*于20**年9月6日向**轩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未缴纳社保等。
- 田*曾代表**轩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 **轩由王*经营,已于20**年1月3日注销。
法院判决:
-XX*向田*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
- 驳回田*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