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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智辩驳,成功筑堤:成唐安律师力助原股东股东规避数千万出资连带责任,坚守“期限利益”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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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本案,成唐安律师成功地帮助两位委托‌避免了对数千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守住了其合法财产权益,彰显了其在处理复杂商事纠纷、股东责任争议以及执行异议诉讼方面卓越的法律思辨能力和庭审抗辩技巧。

案件详情

以智辩驳,成功筑堤:成唐安律师力助原股东股东规避数千万出资连带责任,坚守“期限利益”底线‌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债权人向原公司股东及股权受让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是:某投资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某商业运营管理公司取得了巨额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因该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投资公司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将该公司的原股东(四位自然人)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未缴足的巨额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成唐安律师的价值凸显:

成唐安律师在本案中接受该公司原发起人股东“赵X甲”、“赵X乙”两人的委托。面对原告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数千万元出资责任的巨大压力,成唐安律师团队展现出极高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

核心策略明确,力保客户根本利益‌:律师团队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即为委托人“赵X甲”和“赵X乙”构筑了两道坚固的“防火墙”。

法理辨析深刻,破解法条适用争议‌:针对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提出的主张,成唐安律师有力地提出抗辩,指出该条款主要适用于“债务产生后转让股权”的情形。本案的股权转让发生在引发公司债务的核心案件被法院立案受理之前,因此不应适用该条款来追究转让股东的责任。

主张股东期限利益,坚守法律基本原则‌:律师团队敏锐地指出,出资期限的认缴制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合法权益。委托人认缴出资的期限远未届满,享有法定的“期限利益”。在公司未破产且未有法律规定可以突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况下,不能仅因公司暂时无法偿债就强制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有效组织答辩,聚焦法官关切焦点‌:在庭审中,成唐安律师代理的两位客户论点清晰、逻辑严谨。代理意见不仅围绕上述核心法理展开,还针对原告尝试适用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溯及力问题进行了有效回应,成功地引导了法院的裁判思路。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成唐安律师为“赵X甲”和“赵X乙”提出的主要答辩意见。判决结果清晰地体现了律师工作的价值:

完全驳回原告对委托人“赵X甲”的追加请求‌:法院认为,其在转让股权前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在涉案债务对应的案件受理前已转让全部股权,不存在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法定情形,‌不予追加‌为被执行人。

完全驳回原告对委托人“赵X乙”的追加请求‌:基于与“赵X甲”相同的理由,法院同样认定其不具备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不予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同时判决追加了另外两位仍担任公司股东的王X、唐X为被执行人,并要求他们在尚未缴纳的巨额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通过本案,成唐安律师成功地帮助两位委托‌避免了对数千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守住了其合法财产权益,彰显了其在处理复杂商事纠纷、股东责任争议以及执行异议诉讼方面卓越的法律思辨能力和庭审抗辩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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