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设备租赁公司因与某保险公司、梁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某01民终1368号民事判决,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前,杜X系某设备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梁X无责任。梁X驾驶的车辆虽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但梁X系实际车主及经营人。二审法院判决某设备租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梁X停运损失,某保险公司因已尽到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某设备租赁公司不服,申请再审,主张某保险公司未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梁X挂靠经营不合法,停运损失不应获赔。成唐安律师作为梁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再审审查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案涉车辆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梁X主张的停运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焦点一,某设备租赁公司认为某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则辩称已通过投保单加盖公章等形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关于焦点二,某设备租赁公司主张道路运输企业允许他人挂靠属于变相转让、出租,违反行政法规,梁X的停运损失不属于合法经营收入,不应得到赔偿。梁X则辩称挂靠经营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某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讼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加粗字体作出提示,且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已被告知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应认定某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依法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关于挂靠经营及停运损失,法院认为梁X与某物流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挂靠关系合法有效。梁X驾驶的车辆系营运车辆,其作为实际车主及经营人,有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向侵权人某设备租赁公司主张合理的停运损失。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某设备租赁公司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