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涉强奸案,律师全力争取多项从轻情节,大幅缩减刑期包头刑事案件律师推荐苗均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 公诉机关:某某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某某
- 辩护人:苗均律师、另一名合作律师
- 被害人:某某
- 案件相关证人:某某案发当日,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一同在被告人住所饮酒,证人先行离开后,被告人使用暴力,违背被害人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随即报警,被告人明知报警后在家等候民警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被告人家属主动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给出量刑建议。
办案经过
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固定聊天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谅解材料等完整证据链,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家属委托苗均律师团队全程处理一审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苗均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耐心疏导当事人情绪,全面核实案件起因、案发细节、自首经过及赔偿沟通全过程。随后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案件有利情节,指导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文书。审查起诉阶段,苗均律师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阐明被告人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庭审阶段,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审理,苗均律师围绕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完整发表辩护意见,结合事发起因存在偶然性、被告人悔罪态度诚恳等角度,请求法庭充分考量各项从宽情节从轻量刑,完整呈现全部从轻依据,辩护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
案件结果
一、判决主文
被告人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期限依法折抵。
二、裁判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层面,法院采纳苗均律师多项辩护观点: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仍在家等候抓捕,归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家属全额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发背景、被告人系初犯、悔罪表现等综合考量,最终作出上述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
苗均律师办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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