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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执行人应诉执行异议之诉,成功驳回案外人排除执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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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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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也是商事交易中常见的财产执行对抗类案件。

某公司(我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与某自然人(被执行人)因商事买卖往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经诉讼确认,该自然人需向我方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付款义务,我方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原告共同名下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此后,原告以其与被执行人早已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为由,就上述两处被查封财产一并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产、车辆已通过离婚财产分割约定归其个人所有;其中房产按揭贷款也由其独自偿还,房屋亦由其实际居住使用。原告同时主张,房产因存在银行抵押、贷款未结清,客观上无法完成过户登记,自身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停止强制执行,并确认房产归其个人单独所有。

异议被驳回后,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审理过程中,我方申请解除车辆查封,本案争议最终聚焦于案涉房产。原告一审败诉后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持续阻却房产的强制执行。对方核心抗辩逻辑为:离婚及财产分割行为发生在案涉债权形成之前,自身不存在恶意逃债、转移财产的行为,且房产无法过户系银行抵押客观障碍导致,自身无过错;我方则主张双方存在借离婚分割财产恶意规避执行的嫌疑。

、案件结果

一审阶段:法院全面采纳我方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 A 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案外人无权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

二审阶段: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裁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胜诉。

最终效果:法院认定案涉房产为原告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离婚协议属于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该房产仍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我方当事人可继续推进强制执行程序,合法债权得以正常保障。

、律师价值

1、精准梳理法律逻辑,直击案件核心

深度拆解物权公示原则与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边界,明确夫妻内部的财产分割约定,仅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不具备对抗善意外部债权人的法律效力,从法律层面否定了对方以离婚协议排除强制执行的核心依据。

2、全面质证取证,还原案件客观事实

针对对方提出的 “客观无法过户、自身无过错” 等主张逐一质证,结合离婚协议约定、不动产登记规则指出案外人未按照约定及时办理过户,亦未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积极主张物权变更,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完整固定对我方有利的案件事实。同时结合交易细节、双方往来痕迹等证据,佐证对方存在规避执行的嫌疑。

3、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强化裁判说服力

紧扣不动产登记公示制度、执行异议审查标准等核心法律规定,结合司法裁判规则进行专业论述,清晰区分债权请求权与物权效力的差异,两级法院均完整采纳我方法律观点。

4、全程把控诉讼流程,高效应对多级诉讼

从执行异议听证、一审庭审到二审上诉环节全程跟进,制定连贯、统一的诉讼策略,从容应对对方多级诉讼对抗,最终实现一审、二审全面胜诉,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执行权益。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情形,可随时联系韩玉霞律师,她将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司法裁判规则,制定专属诉讼与执行方案,全力维护您的合法财产权益与执行权利。

1、企业/个人作为债权人,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遭遇案外人以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房屋买卖、租赁等理由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阻却财产执行;

2、发现债务人为逃避执行,通过离婚分家、财产转移、虚假约定等方式处置名下房产、车辆、股权等资产;

3、不动产、车辆等已被法院查封,案外人主张享有所有权,要求解除查封、停止执行的各类执行对抗纠纷。


  • 2026-02-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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