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案情简介
上诉人杨X承租魏X商铺经营超市,双方书面合同约定租金逐年递增。租赁过程中因经营困难,双方口头协商下调租金并长期按降低后的标准转账付款。后双方就租金尾款、27000 元租赁押金、单方提前解约违约金产生重大争议。一审法院未采纳租金下调的事实,判令杨X支付租金 68180 元、违约金 10000 元。杨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石莉莉律师作为二审委托代理人,出租人魏X同时提起上诉,主张更高欠付租金数额。
办案经过
石莉莉律师接手二审案件后,全面梳理四年多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银行全部租金转账凭证,分类整理每期实际付款金额、双方沟通降租的完整对话内容,整理成套新证据提交法庭;庭审清晰论述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书面租金条款,原合同递增标准不应继续适用,同时就押金收条效力、出租人存在房屋出售协商干扰经营、违约过错划分完整发表代理意见,反驳对方全部上诉主张。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石莉莉律师提交的转账、聊天佐证,认定租赁期间双方已协商调低租金并实际履行,对租金金额大幅改判,杨X仅需补足租金 6000 元;维持合同解除、返还 27000 元押金、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的判项,驳回出租人的高额租金上诉请求,依据民诉法二审改判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判,极大减轻杨X经济支付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