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案情简介
原告祝X与程X等人合伙经营企业,后签订散伙协议,约定原告分得退伙结算款 405000 元,由程X夫妻分期付清,到期对方拒不付款。祝X委托石莉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程X、杨X夫妻二人;两被告共同委托律师应诉,主张合伙、散伙协议无效,且后期产生大额税款应从退伙款中抵扣。
办案经过
石莉莉律师完整调取合伙协议、散伙结算协议、企业工商登记材料、税务文书等全套证据,梳理各方签字、持股、分工细节;庭审重点论证散伙协议系真实合意合法有效,补缴税款属于企业后续债务,不能直接抵扣已约定退伙分红,同时区分杨X未签字、不属于付款义务主体的关键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散伙协议合法有效,缴税属于常规经营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税款抵扣应另行诉讼;判令程X支付 405000 元及对应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对杨X的全部诉求,案件诉讼费由程X承担,依据《民法典》合同相关条款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