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案情简介
原告卫X系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期间认定九级工伤。原告以用工企业某汽车服务公司未尽管理义务为由,起诉主张 7309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汽车公司委托石莉莉律师出庭应诉,本案此前经历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撤案等前置程序。
办案经过
石莉莉律师调取劳务派遣协议、工伤认定文书、此前三方仲裁调解协议书等全套材料,庭审明确区分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出抗辩: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应由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企业无支付义务,且双方此前已一次性结清相关纠纷。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主体为劳务派遣公司,案涉汽车服务公司仅为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该笔工伤款项,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